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26號原告 徐國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