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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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告 宋冠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