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 謝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益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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