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 曾令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啟隆 、 阮小平 、 鄒凱雯 、 黃辰宇 、 白嘉輝 、蕭煜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