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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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張金鳳 被告吉翔裝訂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321元【計算式:367,797元+(12,114元×66)=1,167,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