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張騰蛟 被告 王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6,777元【(177,
682元/平方公尺×1,066.06平方公尺×138/10000)+(175,
000元/平方公尺×88.11平方公尺×138/10000)=2,826,77
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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