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告人 王中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所為104年度板簡調字第7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者,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抗告人逾期提出抗告理由書者,法院得命抗告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如抗告人未依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書或以書狀說明理由者,抗告法院得準用同法第447條規定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裁定時斟酌全意旨而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論斷。並為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05年1月19日對於本院104年度板簡調字第74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僅提出抗告狀而未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狀,如未依期補正,則依前開說明辦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