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勝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之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勝雄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任職於高雄縣仁武國小,目前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8,500元,此有債務人之薪資明細表、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
1期,每期清償5,200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499,
200元,清償成數為34.7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98年度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是債務人除薪資外,名下並無財產可供換價,堪信為實。另債務人主張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85,000元,扣除必要支出376,776元,為108,224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99,2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居住於高雄縣仁武鄉,債務人每月薪資18,500元,而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係以內政部公佈之台灣省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9,829元為據,另加計其配偶 楊靜心 之扶養費4,915元(乃以98年度最低生活費9,829元為計算基準,且與成年子女 陳巧玲 平均分擔)後,本院認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每月必要支出為14,744元。以每月固定收入18,500元減去必要生活支出14,744元後,餘額為3,756元,且債務人配偶罹有乳癌,需支出醫療費費,故債務人每月清償5,200元,應屬合理。
(三)另本件債權人逾半數皆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其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有提高之空間、還款成數過低等語,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個人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作為債務清償之基礎,並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經本院調閱相關所得、勞保資料,債務人並無其他收入;又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債務人每月之必要支出僅9,829元,未逾98年度台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業如前述,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幾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延長為8年,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200元。││3.債務總金額:1,435,301元。│││4.清償總金額:499,200元││5.總清償比例:34.7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68358│2421│├──┼─────────────┼──────┼─────────┤│2│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9003│359│├──┼─────────────┼──────┼─────────┤│3│新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股)│206721│749│├──┼─────────────┼──────┼─────────┤│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3764│1101│├──┼─────────────┼──────┼─────────┤│5│台灣土地銀行│157455│57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糜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