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雁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雁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雁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施雁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9日│107年8月5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785號│第4217號│├──┬────┼───────────┼───────────┤│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083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263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0日│107年12月6日│├──┼────┼───────────┼───────────┤│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083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263號││├────┼───────────┼───────────┤││判決確定│107年10月4日│108年1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929號│第284號│││(易服社會勞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