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5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築地魚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灣築地魚金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內容需記載姓名、居留地、國籍、護照號碼等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