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趙本清 相對人即債務人潤琦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陸敬瀛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文虎
王音 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本金新臺幣壹億柒仟柒佰零貳萬參仟壹佰零陸元及美金參佰零玖萬捌仟零柒拾陸元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