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89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併請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三、確認債務人「黄」 立安 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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