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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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附民原告 任儀倩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附民被告 蔡丁順
蔡丁財 即信元實業社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簡字第145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