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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