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林美麗 被告 陳仲榮 被告東隆造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欽麃 被告七彩五金行上列被告陳仲榮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交簡字第一一九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