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吳忠雄吳家吉吳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已於民國107年9月11日遷移至新竹市東區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
地點應為高雄市上開地區,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
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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