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王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件:
一、聲請人與前配偶何時離婚?離婚時,有無任何得主張之財產上權利?
二、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每月所需教育費用之開支項目及單據,並說明聲請人前配偶如何分擔子女扶養及教育費用?
三、聲請人現有收入(含本薪、津貼、獎金、補助、福利及其他收入)為何?請據實陳述。
四、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所投保保單價值如何?
五、由卷附戶籍謄本以觀,聲請人全戶均設於台北市○○區○○路○○○號3樓,卻另租屋於台北市○○街○○巷○○號3樓,聲請人另行租屋之目的、需求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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