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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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3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榮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