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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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黃倪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乙○○│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壹萬元│三二六七四四│865││││用合作社田蒲分社│││││├─┼─────────┼─────────┼───────────┼────────┼────────┼──┤│2│乙○○│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壹萬元│三二六七四五│865││││用合作社田蒲分社│││││├─┼─────────┼─────────┼───────────┼────────┼────────┼──┤│3│乙○○│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壹萬元│三二六七四六│865││││用合作社田蒲分社│││││├─┼─────────┼─────────┼───────────┼────────┼────────┼──┤│4│乙○○│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八十九年二月四日│壹萬元│三二六七四七│865││││用合作社田蒲分社│││││├─┼─────────┼─────────┼───────────┼────────┼────────┼──┤│5│乙○○│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壹萬元│三二六七四八│865││││用合作社田蒲分社│││││├─┼─────────┼─────────┼───────────┼────────┼────────┼──┤│6│乙○○│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壹萬元│三二六七四九│865││││用合作社田蒲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