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永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61號、101年度執字第5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永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永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至受刑人已執行一部分,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參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0
3號判決)。另按一裁定曾經就數罪之刑,定其執行刑,嗣後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受前裁定所定執行刑之拘束(參最高法院70年臺非字第2號判決),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永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等案件,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李永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3日13時│100年7月9日19、│100年7月7日19、│││許│20時許│2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332、2349│偵字第2332、2349│偵字第2332、2349│││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最後││2549號│2549號│25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確定││2549號│2549號│2549號││判決├────┼────────┼────────┼────────┤││判決│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4506號(編│字第14506號(編│字第14506號(編│││號1至23罪,定應│號1至23罪,定應│號1至2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執行有期徒刑7年│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2日凌晨│100年6月25日上午│100年6月29日凌晨│││3時許│10時許│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年度案號│院檢察署100年度│院檢察署100年度│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590號│偵字第15491、│偵字第15491、││││19462號│1946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662號│2970號│2970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8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2662號│2970號│2970號││├────┼────────┼────────┼────────┤││判決│100年11月28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758號(編│字第2151號(編號│字第2151號(編號│││號1至23罪,定應│1至23罪,定應執│1至23罪,定應執│││執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9日15時│100年7月5日凌晨3│100年7月5日凌晨4│││30分許│時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年度案號│院檢察署100年度│院檢察署100年度│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491、│偵字第15491、│偵字第15491、│││19462號│19462號│1946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970號│2970號│2970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2970號│2970號│2970號││├────┼────────┼────────┼────────┤││判決│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151號(編號│字第2151號(編號│字第2151號(編號│││1至23罪,定應執│1至23罪,定應執│1至2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6日至7日│100年7月9日8時許│100年7月9日10時│││凌晨間某時許││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年度案號│院檢察署100年度│院檢察署100年度│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491、│偵字第15491、│偵字第15491、│││19462號│19462號│1946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970號│2970號│2970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100年12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2970號│2970號│2970號││├────┼────────┼────────┼────────┤││判決│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151號(編號│字第2151號(編號│字第2151號(編號│││1至23罪,定應執│1至23罪,定應執│1至2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3│14│15│├────────┼────────┼────────┼────────┤.│罪名│搶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6日20時│100年6月7日清晨│100年6月中旬某日│││50分許│某時許│晚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491、19462│字第19745號│字第19745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45││事實審││2970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20日│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45││判決││2970號│號│號││├────┼────────┼────────┼────────┤││判決│101年1月16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151號(編號│字第3585號(編號│字第3585號(編號│││1至23罪,定應執│1至23罪,定應執│1至2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4日清晨│100年6月中旬某日│100年6月24日上午│││某時許│上午某時許│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745號│字第19745號│字第1974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4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45││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585號(編號│字第3585號(編號│字第3585號(編號│││1至23罪,定應執│1至23罪,定應執│1至2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4日上午│100年6月下旬某日│100年7月上旬晚間│││某時許│晚間某時許│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745號│字第19745號│字第1974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4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45││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585號(編號│字第3585號(編號│字第3585號(編號│││1至23罪,定應執│1至23罪,定應執│1至2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6日晚間│100年7月上旬某日│100年5月16日15時│││某時許│中午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745號│字第19745號│字第149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75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101年3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45│101年度易字第751││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5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585號(編號│字第3585號(編號│字第5977號│││1至23罪,定應執│1至2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行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