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校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90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9053號被告李校泉犯商標法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1月25日期滿。扣案之 雷朋 眼鏡等物(詳如附件107白保3563號扣押物品清單),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李校泉所涉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90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經核卷內相關網頁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堪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仿冒Ray‧Ban眼鏡│11件│├──┼────────┼───┤│2│仿冒Ray‧Ban眼鏡│20件│││盒││├──┼────────┼───┤│3│仿冒Ray‧Ban眼鏡│32件│││紙盒││├──┼────────┼───┤│4│仿冒Ray‧Ban眼鏡│15件│││擦拭布││├──┼────────┼───┤│5│仿冒Ray‧Ban眼鏡│10件│││標籤紙││├──┼────────┼───┤│6│仿冒Ray‧Ban眼鏡│21件│││說明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