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01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鍾佩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為自民國95年8月起,分120期攤還,對債權人之信貸債權,本金新臺幣77,420元,及年息0%之利息,惟債務人僅繳款至民國96年6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次查債務人於民國96年6月16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6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6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0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佩瑤│民國96年6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2%│││72,446││0日│││││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佩瑤│民國96年7月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72,446││0日││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