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聲請人 蔡自強 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1,2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2+1)×10×43元=1,290元)。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請說明核列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種類、來源及數額之依據,並分項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即:
㈠房租部分:請提出最新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
之紀錄或證明,另請提出每月水、電、瓦斯及管理費之實際支出相關單據或收據。
㈡交通費部分:請提出每月油錢、稅、保養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單據或收據。
㈢醫療及生活費用部分:請提出每月實際支出相關單據或收據,併說明有何每月就診之必要性。
㈣手機費用部分:請提出每月實際支出相關單據或收據。
四、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戶籍謄本、交通工具行照。
五、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每月扶養費5,000元云云,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有無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元之依據為何?另請陳報聲請人之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母親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六、陳報聲請人更生前2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另聲請人主張主要收入來源為打零工等情,請提出薪資袋或領取薪資證明,另請提出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另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之原因。另聲請人自承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又因無力負擔而導致毀諾,且又與各債權人金融機構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等情,是聲請人應分別具體說明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該時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斯時之所有相關證明文件暨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