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翁昭仁 代理人 郭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因附設機構「門諾護理之家」歇業,增設「 門諾壽豐 護理之家」,經第7屆第3次全體董事會議完成章程之增、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104年12月19日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第7屆第3次全體董事會會議記錄及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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