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3號聲請人 連瑞玲 代理人 連秀卿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股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7-NX-0000000-0│普通股│1│500││├──┼────────────┼──────────┼────┼───┼────┼───┤│0002│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普通股│1│225││├──┼────────────┼──────────┼────┼───┼────┼───┤│000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普通股│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