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 劉國佐 即曼都精品店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劉國佐最新之
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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