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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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金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61、6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雯 律師
陳奕璇 律師 李育儒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正明
施少桂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吳益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書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潘玉蘭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 律師被上訴人 蔡福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 律師
郭瑋萍 律師 馮昌國 律師被上訴人 許弘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被上訴人 張欣瑜
卓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韋月桂 被上訴人 邢國震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李沭槿 被上訴人 潘建璋 (原名 潘俊毓
王志誠 周維憲 張仕奇 弘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俊華 被上訴人 郭江雄
洪志明 趙亦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請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就宇加公司於101年12月間銷貨予揚華公司之LED原料交易一節是否屬追加之訴?說明理由;又若係追加,其追加合法理由為何?追加之當事人為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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