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岱鞍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兼法定代理甲○○人號5樓原告乙○○
號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一華 即一華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並按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又上訴人未繳上訴費,惟因上訴狀未載明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故本院無從核定其上訴費,爰定期10日,命上訴人按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上訴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玉敏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