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7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榮裕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榮裕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榮裕(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等罪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前揭犯行,業據證人證述在卷,且有卷內包括對話紀錄等原判決有罪部分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所犯上開罪行,已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在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重罪伴隨高度之可能性,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足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13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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