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洪珮誼 被告 劉志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2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