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聲再字第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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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聲再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2年度聲再字第27號聲請人 陳聖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3年7月15日送達在案,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再審裁判費,有上開裁定(本院卷第245頁)、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49頁)、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卷第303、311頁)、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307、315頁)及答詢表(本院卷第305、313頁)在卷可稽。是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蔡鴻仁法官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