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 徐復興
徐國安 徐國政 徐國忠 上列原告徐復興等與被告 徐昀妡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外人 徐阿 近已去世,其繼承人及本案原告徐復興、徐國安、徐國政、徐國忠及受告知參加人 徐宗堃 、及 徐錦泉 等人應提出繼承系統表、 徐阿近 之遺產清冊、有無人拋棄財產、與兩造戶籍謄本等資料。
二、請提出本件被告徐昀妡、 彭有水 、 范有田 、 彭有生 、 徐孟毅 、 徐瑞敏 、 徐孟澍 、 徐坤男 三及受告知訴訟人徐宗堃、徐錦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如上開被告有死亡者,請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及繼承系統表、查報有無拋棄繼承,並具狀陳報是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