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214號上訴人 黃俊騰 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施昶德
張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苗小字第2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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