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林家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私立亞太創意技術學院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頭份市○○段245、267、268、273、298、300、303、304、305、307、310、488、489、491、49
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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