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22號原告 鄭俊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被告 李修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092.12元【計算式:40,700×2×3.3058+120,000=389,092.12,訴之聲明第2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