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間請求被告 吳彥宗 等二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惟查本件原告主
張之債權額依其102年9月18日所製作之計算書所載合計517,168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7,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620元,原告僅繳納1,880元,尚需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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