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757號債權人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德財 上列債權人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朋富翔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朋富翔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5年4月6日經授中字第1053335295號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所請求之3紙支票其發票人皆為朋富翔工程有限公司,而「 魏朋庠 」僅係當時之公司法定代理人,是請釋明本件請求「魏朋庠」與朋富翔工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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