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91號原告 陳昭瑜 被告 楊志修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複代理人 黃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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