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蔡澤民 被告 林意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巷○○號建物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90,100元,有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民國100年6月24日嘉市稅房字第1000719209號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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