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87號聲請人 張坤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8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全球發現基金│00000000│1│6016.8│││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