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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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829號聲請人巧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明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