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庚○○○
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己○○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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