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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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介文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介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施行後,曾向鈞院聲請就債務清理事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簡稱略同)進行債務清償調解,永豐銀行就當時聲請人所欠債務雖提出每月為1期、分180期、零利率、每期還款新臺幣(下同)5057元之協商還款方案,然此還款方案並未包含聲請人所欠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行銷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實業公司)之債務,且該2公司亦未派員到場調解,以致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積欠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債務274789元、積欠滙豐(台灣)銀行信用卡債務117856元、積欠永豐銀行現金卡債務477000元、積欠萬泰銀行信用卡債務104797元、積欠台新銀行現金卡債務146000元、積欠萬榮行銷公司現金卡債務76000元、積欠良京實業公司現金卡債務123000元及信用卡債務104524元,合計積欠債務總額約0000000元。然聲請人僅靠四處打零工維生,聲請本件清算前之平均月收入約18000元,並曾中風過1次,目前係中風高危險群,左半邊工作效能差,以聲請人現有工作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就上開債務顯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另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鈞院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債清條例。而債清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0000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債清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清條例第1條、第2條第1、2項、第3條及第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清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所明定。另依債清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曾依債清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銀行進行債務清償調解,惟調解不成立,有卷附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2年5月21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及102年6月17日本院10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正本可憑,核與豐(台灣)銀行、萬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之陳報狀所述相符,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號案卷綦詳。是本件清算之聲請,業經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符合債清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程序要件,合先敘明。而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各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之上開債務總額,固提出債權人清冊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件為證;惟因上開債務尚陸續衍生利息甚至違約金,經本院於102年7月間通知各債權人陳報債權及對本件清算聲請表示意見,而 依渠 等陳報資料:聲請人積欠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債務計算至102年7月18日止為285679元,及其中本金103152元依週年利率19.7%繼續計算之利息即每月1693元;積欠滙豐(台灣)銀行信用卡債務計算至102年7月18日止為279650元,及其中本金102797元依週年利率19.929%繼續計算之利息即每月1707元;積欠永豐銀行債務計算至102年7月17日止為804254元,及其中本金463251元依週年利率5%繼續計算之利息即每月1930元,暨按上開利率之20%即週年利率1%繼續計算之違約金即每月386元;積欠萬泰銀行信用卡債務計算至102年7月19日止為259589元,及其中本金92823元依週年利率19.89%繼續計算之利息即每月1539元,暨每月違約金600元;積欠台新銀行現金卡債務計算至102年7月17日止為401225元,及其中本金134246元依週年利率20%繼續計算之利息即每月2237元,暨按上開利率之20%即週年利率4%繼續計算之違約金即每月447元;積欠萬榮行銷公司消費借貸債務計算至102年7月17日止為194137元,及其中本金72000元依週年利率20%繼續計算之利息即每月1200元;積欠良京實業公司之債務計算至102年7月17日止為627156元,及其中信用貸款債務本金123040元依週年利率19.95%繼續計算之利息即每月2046元,及其中信用卡債務本金91787元依週年利率20%繼續計算之利息即每月1530元,暨每月違約金600元,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參。可知,縱未加計嗣後陸續衍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其上開債務總額已高達0000000元,若按月核算,則陸續衍生之利息及違約金每月合計亦高達15915元。然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自95年至101年之財產所得資料,其在該期間內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亦無任何課稅之所得收入,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核與聲請人所提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相符。則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陳報狀所載,其聲請本件清算前,以打零工之平均每月收入約18000元,縱認因其積欠龐大債務,應樽節度日並依誠信原則盡力還款,而以內政部公告之101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核算其必要生活費用,每月亦僅餘7756元可供償債,猶不足清償上開每月所衍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遑論本金債務及之前已經發生而累積之利息與違約金。退步言之,即使聲請人上開全部債權人均願提供零利率之還款方案,即嗣後不再加計利息與違約金,然以債務總額0000000元核算,聲請人以上開每月可還款金額7756元陸續償債,亦須368個月即約30年又8月方能償畢;而聲請人為54年次,現年為48歲,並有腦中風併左側肢體無力及高血壓等病史,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可證,顯難期待其繼續工作及以工作所得償債逾30年,至超過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從而,不論係以聲請人上開債務總額及陸續衍生之利息與違約金或單以上開債務總額而論,聲請人均無完全清償債務之可能性。又聲請人前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動之收入,且未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等情,有前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符合債清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及第80條前段規定之要件。末查,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其100及101年度亦無任何課稅之所得收入,而其債務總額卻高達0000000元,並每月陸續衍生15915元之利息與違約金債務,業如前述;其雖稱聲請本件清算前之打零工平均月收入為18000元,惟工作斷斷續續,於10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補正狀時,已1個月未接獲任何可打工之電話等語;債權人良京實業公司雖具狀稱聲請人有資訊專長,卻自稱以打零工為業,如非隱匿收入,即係選擇雇主不須出具扣繳憑單之工作,或先故意不工作,以待聲請清算且終結後,聲請裁定免責以脫免債務,故不同意聲請人清算云云,既未就聲請人有何隱匿收入或財產情事舉證以實其說或指出調查途徑,其餘主張則與應否准許聲請人清算之要件無涉;乃本院參酌聲請人之身體健康狀況與工作能力、債務規模及所從事零工之不確定性等情,認聲請人之財產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難認進行清算程序有利於債權人及債務人。是依債清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雖具狀請求本院依債清條例第82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異動狀況;然聲請人已於本件清算聲請狀載明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2年內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權利及為有償行為而聲請人及受益人均知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情事;而其於95年至101年期間,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亦無任何課稅之所得收入,業如前述;甚至其自93年10月14日以後,除於101年5月21日起至101年7月27日止曾短暫由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投保勞工保險外,即無其他勞工保險投保紀錄,亦據其提出勞工保險局基隆辦事處列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存卷可參;而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復未指出聲請人於本件清算聲請前2年內,有何財產異常變動之情況,從而本院認無再依債清條例第82條之規定訊問聲請人或命聲請人報告其本件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異動狀況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且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況,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債清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債清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本裁定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