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72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鎔榕 、 林柏妤 (即 謝國成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國成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謝國成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家事法庭回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