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87號聲請人 周容綬 上列聲請人周容綬因與相對人 江淑燕黃江淑燕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江淑燕即黃江淑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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