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世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世新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范世新因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包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105號、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3909號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上開2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則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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