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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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民國98年度中簡字第1594號、98年度易字第1352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