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466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依債權人所提債務
人乙○○○戶籍謄本所載甲○○已於97年10月13日死亡),如債務人記載有誤,請具狀更正。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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