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663號債權人聚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大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釋明請求標的為24萬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