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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